据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调整为7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其中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不包括补充社会保险。
来源:君度 | 时间:2007/10/24 10:43:30 | 点击:1577 |
据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70元调整为75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其中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不包括补充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