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解决“定性追责”问题
“两高”昨日(5日)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当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调整,调整后的新罪名于今日起施行。
本次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替代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此相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据本报了解,法学界对以往仅将职务经济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一直存有争议,认为其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例如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由于犯罪主体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新罪名确立将明显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
此外,“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所替代,这也有利于拓深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