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年金的权益归属将更明确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办法》将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三类,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份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份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份已归属权益;被保险人缴费部份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权益归属是保障企业员工年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被普遍用于员工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中。在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权益归属,有利于明确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益,减少纠纷。此项《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