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调解的法律地位。第10条发生劳动争议,可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部分调解案件可先申请支付。第16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举证责任倒置。第6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
4、部分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法第47条: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效力。即数额小、事实简单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可以一裁终局。
5、申请时效延长和裁决时间的缩短。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43条,裁决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最多延长15日。(原来申请仲裁时效为60日,仲裁裁决的时限为60日,并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