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一日起县级法院可直接审理500万以下民商案件
今年,浙江省高院为贯彻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出了较大调整。2008年1月23日经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003次会议讨论通过,全省《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出台,湖州市以及衢州、丽水、舟山市中院管辖诉争标的金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而杭州、宁波市中院管辖诉争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温州、嘉兴、绍兴、台州、金华市中院管辖诉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其余由基层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