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模式将有重大变化
城市拆迁条例(草稿)正在征求各界意见。据悉草稿中有三大变化:
1、理念上的变化;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城市拆迁条例,将改变现行的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的状况,草稿建议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主导完成。
2、补偿应当保障居住条件。目前大多数的拆迁纠纷,主要是补偿不到位,应以物权法第42条“拆迁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为基本补偿原则。
3、“公共利益”有望细化。在一些地方的旧城改造中,一些拆迁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迁后,原有的地块出现商业开发,对这类:公共利益拆迁“的异议,拆迁条例设置了一个申诉程序。同时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