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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修改

来源:君度 时间:2008/4/2 14:26:22 点击:1776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修改

即将提请省人大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对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8%

2、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全覆盖,包括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原来条例只包括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退休后延缴余额,仍可享受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而现行规定是:缴费不满规定年限,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