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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处新修改

来源:君度 时间:2008/5/30 12:20:30 点击:1580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两处新修改(今年五月一日实施)

 

一、《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也进行了文字上的修改,由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改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质性的修改有两处:

  一、《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做了实质性修改,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增加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既是《道交法》的一大创新,又是《道交法》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