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公布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1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同时规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在该条例中还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义务,主要为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