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平时生活中,经常可以在促销海报或者广告单不起眼的位置看到这样一行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际消费时,有时会碰到商家以此为借口来忽悠人的事情,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昨天,嘉兴在线新闻网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从11月13日起,再使用此类霸王条款的,将被视为违法。 家住市区运河社区的骆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就碰到这样的烦心事:“我办了一张消费会员卡,结果消费时却有时间、金额等相关限制,店老板则说他们有最终解释权。”遇到这种情况,很多消费者都不愿意和商家理论。对于“最终解释权”,有的商家则认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纠纷。 据区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因“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引发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陈武律师说,商家在广告和宣传中,应该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易懂,不得使用含糊、容易让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从11月13日起,商家再用“最终解释权”拒不整改的,将根据规定,对商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得三包”等不平等条款均被列为违法条款。市民如遭遇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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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将拜拜
来源:君度 | 时间:2010/11/7 | 点击:2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