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刑事被害人国家经济资助制度早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强调今后:刑事被害人可获国家经济资助,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我感到这项制度很好,盼望能尽快真正落实到位。因为1、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被害人如果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使其人身权财产权遭受损失,有的因此失去工作生活能力(例故意伤害等侵害人身权的犯罪),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有的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从此陷入困境(例如被纵火烧毁厂房,被诈骗痛失巨款),如果国家司法机关仅仅依据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对犯罪分子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无能为力,那么被害人的损失仍然得不到任何弥补,有的甚至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障。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的功能未能得到全面的体现,被害人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不应该自认倒霉,社会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救助,体现文明社会应有的公平正义。
2、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要义之一就是尽可能地消除缓和社会矛盾,如果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平静幸福和谐的生活被破坏,得不到恢复,并因此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国家只注意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只强调刑法的惩罚犯罪的作用,忽视犯罪所引起后果的消除、忽视追究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且被害人因此生活困难得不到救济,极易引发被害人的过激行为和报复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这项制度也是全面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过去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比较重视(无罪推定,辩护权,上诉权等),对被害人的权利只规定了通过检察院申诉权,附带民事起诉权,对被害人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损失能否真正得到恢复,基本生活能否保障重视不够。
笔者对尽快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深有感触。本人正在办理的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一辆电瓶三轮车与一辆集装箱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瓶三轮车上的人2死7伤,由于双方车辆的驾驶员都是外地农村来的打工者,一个受伤,另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集装箱汽车的车主只拿出1万伍仟元钱后,就称再也无力赔偿了。死者家属和其他受伤者再也找不到其他相关责任人,工伤又一时认定不了,保险公司以需要法院判决书为由迟迟不肯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交警部门只管事故责任认定,不负责民事赔偿的调解和执行。死者家属分别来自安徽、河南,经济本身就很困难,来海盐处理事故和丧葬事宜时连吃饭住宿及火化尸体的钱也靠老乡凑钱,他们既要遭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忍受交通肇事者给他们带来的财产损失,没有一个部门来关注他们,也没有一个部门来帮助他们,连向法院起诉追索赔偿款和诉讼保全也只能按正常标准先交费才受理。现在离事故发生已经三个多月了,死者家属们仍在翘首苦苦等待这笔唯一可给他们一丝安抚的事故赔偿金。这一案例确实反映出我们现行司法制度缺少对被害人应有的关怀和有关制度安排的欠缺。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决定很好,但愿这一有利于被害人的《办法》,早日出台相应具体化的操作办法,例如经济资助的对象范围、生活困难的标准,资助的方式,资助的时间,经费的来源和保障,具体经办的部门,被害人救助申请的程序等,使之落到实处,发挥消除不公、缓解矛盾的作用。让我们的社会更多一些人文关怀,少一些冷漠,让社会更加和谐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