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热点 >> 律师点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来源:君度 时间:2007/10/29 8:50:28 点击:14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七年十月十七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