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甲未经妻子同意,将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乙,乙不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双方签订了合同。如果甲和乙未过户,让甲妻子发现后,可以要求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撤销买卖合同。但如果已过户,按照《物权法》规定,乙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已合法拥有该房产。
【《物权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解析】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陈昱律师
在《物权法》施行前,因为没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房产已经过户给乙,基于不动产不存在善意取得,甲妻子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甲不经其同意的卖房行为无效,撤销该过户登记。
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这次《物权法》明确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实践中,不少人都会把房屋、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后,这种做法风险极大,因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一旦登记的权利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实际权利人就不能要求他人返还房屋了。
本文案例中夫妻共同买房,但是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别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那就可以不必归还该套房屋。至于他们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应由他们自行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