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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被辞退是否发给补偿金

来源:君度 时间:2007/12/27 14:28:54 点击:1141

 

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被辞退是否发给补偿金?

 

  李某从某县物资局退休后,于19933月被某公司聘用担任会计员,至20031129被辞退。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在“买断”工龄时均按职务和工龄发了经济补偿金,另加一万元额外补偿金。李某和临时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10年以上的临时工却按本人工资乘工作年限发了经济补偿金,无额外补偿金。该公司不发给李某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被辞退后是否应发给经济补偿金?

 

  本律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补偿。其前提就是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当然,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辞退退休人员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此,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