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以律师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例
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村房屋拆迁 律师 社会责任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谐社会”论。显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都与法律相关。而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笔者结合多年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房屋拆迁的现状,略微浅谈,以供商榷。
一、房屋拆迁的原因
原因:1、目前,在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房屋的建设杂乱无章,高低不平,相当一部分是几十年以上的老房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拆旧建新,实施村庄统一规划已成为农村房屋建设的大方向。这样,就需要从大局出发,对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另划宅基地予以安置,从而产生拆迁问题。2、城市扩建,郊区农房拆迁。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迫使城市建设不断向郊区农村延伸。在此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从城市整体规划、发展考虑,组织农村房屋的拆迁。3、因国家征用、重大工程的建设等也涉及房屋的拆迁问题。
二、律师的职责定位
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砝码。所以,律师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体现。其服务的宗旨就是在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客观职责和定位是: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且律师只是维护人权、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不是惟一力量。律师要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为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贡献力量。笔者认为,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体现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律师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目前,拆迁工作是各地城市建设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地为加快开发建设步伐,不断加大拆迁工作力度,城市建设欣欣向荣,拆迁工作亦呈大干快进势头。同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引起媒体、司法、政府等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农村房屋拆迁,最主要的问题便是法律对农村房屋的拆迁没有依据可循,但此类问题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该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民事纠纷,大规模的上访,影响社会的稳定。
大多数被拆迁户对于正常的房屋拆迁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但由于拆迁人多数是属于政府部门,难免在拆迁工作中管理职能与拆迁行为不分,习惯于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法规,有法不依,以权、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违法行政,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引发了群众强烈不满,造成较大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热衷于接受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任务,当与被拆迁人发生矛盾时,又以主管部门的权威强行进行压制;拆迁裁决程序缺乏公开、公众性,裁决内容不具体,有的裁决中有限期搬迁,而无安置补偿内容等;滥用拆迁行政许可权,忽视法定程序,还没有收回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就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了开发商;拆迁前不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剥夺拆迁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这是其一。其二,在安置补偿上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许多地方通行的做法是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方式及标准,未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迁户协商,不进行听证,只向拆迁户做最后的“通牒”不容商量。其三,政策落实不到位。拆迁安置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甚至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也不经过必要的裁决程序就强行拆迁。补偿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造成被拆迁人心理不平衡,产生抵触情绪。最后,国家征收、商业拆迁令被拆迁人受到侵害。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和各级政府频繁地大量的为商业目的用地,拆迁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户、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往往不能给予公正补偿。不管是政府以极低的代价征收的土地,以市场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使政府获得出让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价,不是政府以优惠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使企业获得此差价,均是开发商或政府部门受益,被拆迁人受损,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上文关于拆迁的论述已阐明,拆迁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保证拆迁的行为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以及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所以,拆迁人成为法律服务的对象;其次,律师的专业的水平,能更好的向被拆迁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利于说服被拆迁人;最后,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拆迁人的违法拆迁,被拆迁人受到的损害更大。
对律师而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回避,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个人是通过自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收入以实现生存的。换言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如同工厂的工人通过生产产品获得报酬一样是理所当然的。与此同时,律师对于充分实现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静态的,执法、司法却是动态的,它要还靠人来实施,故法时刻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一支健康向上的、捍法维权的律师队伍,在当前司法领域内尚存的司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违法行政的情形下,无疑起着扶助和特殊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律师是律政的先锋,拥有着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元化”的职业道德、价值准则、从业标准、知识结构。以法为琴,以公平正义为键,并肩合奏出美妙和谐的乐章。另一方面,律师针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可以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上提供有效的制约,防范了司法权力的滥用。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制衡掌握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依法维护个体私权力;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
由于各种原因,虽然目前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还很有限,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我们坚信:正是由于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律师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