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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来源:君度 时间:2008/2/15 11:23:16 点击:2954

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20071119下午张××认为前两天赌博时陈××、钱××诈赌,与孙××、童××等几人,殴打过钱××后,强行将陈××、钱××带至一茶室,向两人敲诈人民25000币元。后在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本所为其辩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一万。本所陈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件事实,依法提出对张××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张××缓刑。

附: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君度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结合刚才庭审调查,辩护人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本案起诉书指控张××敲诈勒索罪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一、被害人存在过错。

本案的事实是:20071117日张××与陈××、钱××等多人在汽车商贸城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赌博,1119日张××将陈××、钱××两人带到桐乡市濮院镇“迪欧”茶室,要求被害人拿出25000元来了结此事。

估且不论被害人是否出老千,单就赌博一事,被害人已违反法律规定,并受到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被害人自己行为的违法是本案发生的前提。

二、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两被害人带其去陈××家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悔罪态度明显,在传唤过程中张××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此事项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民警的《到案经过》证实。

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改造的可能,建议法庭给被告人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供述,其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被告人张××系一家之主,不仅是全家人的精神支柱,更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父母双亲年事已高,父亲已卧躺于床,无法起身,身体状况每况日下。2007年初被告人在家中被抢劫,家人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老婆的身体至今未完全恢复健康,无法参加工作,一直在家中休息。被告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正在读小学,小女儿也即将要进入幼儿园学习,被告人若在监狱服刑,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被告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这些因素对被告走上犯罪道路也发生一定的作用,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张××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在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本案被告人张××既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减轻处罚,以上意见盼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当然,我们对被告人张××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示深深的遗憾,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们仍然衷心的希望他能够迷途知返,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经过改造和反思,成为一个对家庭负责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浙君度律师事务所

        陈昱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