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判缓刑
附: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浙
首先对于本案起诉书指控张××敲诈勒索罪的定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一、被害人存在过错。
本案的事实是:2007年11月17日张××与陈××、钱××等多人在汽车商贸城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赌博,11月19日张××将陈××、钱××两人带到桐乡市濮院镇“迪欧”茶室,要求被害人拿出25000元来了结此事。
估且不论被害人是否出老千,单就赌博一事,被害人已违反法律规定,并受到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被害人自己行为的违法是本案发生的前提。
二、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两被害人带其去陈××家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悔罪态度明显,在传唤过程中张××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此事项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民警的《到案经过》证实。
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改造的可能,建议法庭给被告人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供述,其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被告人张××系一家之主,不仅是全家人的精神支柱,更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父母双亲年事已高,父亲已卧躺于床,无法起身,身体状况每况日下。2007年初被告人在家中被抢劫,家人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老婆的身体至今未完全恢复健康,无法参加工作,一直在家中休息。被告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正在读小学,小女儿也即将要进入幼儿园学习,被告人若在监狱服刑,家人的生活将陷入困境。被告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这些因素对被告走上犯罪道路也发生一定的作用,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张××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在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几点,本案被告人张××既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减轻处罚,以上意见盼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当然,我们对被告人张××敲诈勒索的行为,表示深深的遗憾,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们仍然衷心的希望他能够迷途知返,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经过改造和反思,成为一个对家庭负责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浙
陈昱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