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晚报记者 钱姬霞
N通 讯 员 叶利霞
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昨天下午,市区居民丁某家的一起房屋纠纷着实搞得相关人员都有些“头大”,历经2个半小时,案子始终围绕着争议焦点——“丁某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展开。
父亲的遗嘱引发争议
昨天的案件听起来很复杂,记者也一度听得云里雾里:案件的关键人物是已经去世的丁某,他共有过3次婚姻,除第一任妻子为丧偶外,其余两任均为离婚,其中,丁某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丁大、丁二(均为化名),与第二任妻子生有丁三、丁四(均为化名);案件的关键物品是丁某去世后留下的禾兴路554号13幢的一套房子;案件的关键之关键就是一份立于去年8月10日的遗嘱,该遗嘱称,禾兴路554号13幢某室归女子彭某。作为丁某婚生子女的丁三与丁四不服去年8月10日立下的遗嘱,告了女子彭某。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彭某并不是丁某的3任妻子之一。从昨天的法庭庭审来看,丁家子女称彭某与丁某为“姘居关系”,而彭某的代理人称,彭某是丁某的好朋友,一度负责照顾丁某。
原告:
质疑最后一份遗嘱的
真实性
法庭上,案件的两原告称,父亲丁某曾于1999年8月1日立下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过世后,将其所有的禾兴路554号13幢某室的房屋由两原告继承,该份遗嘱一直由丁某的妹妹即两原告的姑姑丁华(化名)保管。
另外,两原告强调,被告与原告之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已经认识,且正是因为被告的原因而导致原告父母离异。而在原告之父丁某与其第三任妻子赵某离婚后,被告便以照顾原告之父为名,不顾自己是有夫之妇,经常留宿在原告之父处,给邻居留下“极其恶劣的影响”。
对于被告所称,丁某于去年8月10日所立的遗嘱——禾兴路554号13幢101室归彭某所有,两原告认为无论在立遗嘱的程序还是内容方面,以及遗嘱的真实性方面,他们都有疑义。两原告具体指出:第一,去年8月10日的遗嘱是打印件,而打印件的遗嘱必须要代书人签名的,此份遗嘱没有,同时,该遗嘱不能证明是有2名公证人在场时立下的,违反法定的程序;第二,丁四从小身患疾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工作及生活来源,所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本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去年8月10日的这份遗嘱未提此内容,太蹊跷;第三,去年8月10日,丁某病情相当严重,没有行为能力立遗嘱。
被告:
原告的诉求
不合法不合理
昨天开庭时,被告彭某本人并未出庭,代理律师阐述了她的答辩。
彭某称,她与原告之父丁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相识,并成为好友。几十年来,由于丁某的家庭变化动荡,她一直对丁某很照顾,而这种照顾甚至不单单是对他本人的照顾,更是对他家人的照顾,包括本案的两原告。
彭某还称,丁某曾向她共计借款8.1万元,至丁某死亡时,一直没有归还。另外,丁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进行过多次手术,丁某晚年年老体弱,随时会发病,且丁某本人不会洗衣、做饭、做菜等家务,因此彭某多次留宿其家是为了照顾他的身体。几十年来,由于丁某的4个子女不尽义务,尤其是在丁某年老体弱的时候,没有尽到子女应该尽到的义务,使丁某在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鉴于几十年的朋友关系,把丁某当作亲人一样来照顾,这完全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彭某还认为,两原告在丁某生前经常诽谤被告和丁某有不正当关系,这不仅是两原告对被告的侮辱,更是对其亲生父亲人格的侮辱,两原告的行为是在精神上虐待被继承人(丁某),而且情节上是严重的。两原告在丁某病危时,有抚养照顾的能力而不尽抚养照顾的义务,在行为上来说是遗弃被继承人(丁某)。
另外,代理律师指出,丁四对于自己缺乏劳动能力没有出示劳动部门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去年8月10日,丁某立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没有证据显示是丁某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所以,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
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
南湖晚报 2008.2.27 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