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看工伤认定标准的实质
2008年2月嘉兴某家洗车店的两位员工,在洗完车后开着客户的车外出,结果翻入河中身亡。人们除了对两名年轻员工的死亡表示惋惜之外,对该起员工死亡事故是应认定为工伤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从事与工作任务有关的活动中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员工的管理责并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人死亡事故,也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违法行为应当排除在工伤之外。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没有完全把握工伤保险的实质而有失偏颇。
第一种观点对工伤认定标准失之太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本案中既非工作场所也非工作原因。原因是指引起一种后果、现象的现象,洗车是引起汽车坠落河中的原因吗,显然不是。
第二种观点忽略了事故中职工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计较职工在事故中的过错的前提是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不去考虑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如果职工的过错导致其行为不属于工作职务行为,此时受到事故伤害即使无过错就不应作为工伤。此外职工的故意行为致受伤害也不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违法行为因其本身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否则有纵容违法之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完全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不是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一般的违法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现代工业生产中事故发生具有不可能完全避免,大多数工伤事故恰恰是员工或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的。例如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总之工伤认定应当从工伤保险的目的出发来认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工作因素是工伤认定中最重要的考量指标。职工是否违法是否过错是第二位的考量指标,因此一般的轻微违法,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性法规及操作制度,甚至较严重的过失性违法,只要不构成犯罪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将一般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自身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初衷。
在工伤认定中许多疑难案例,笔者认为只要牢牢把握和分清受伤害时是否在工作,是否是工作需要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职责,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相关的行为,是否为用人单位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受伤亡的标准来判断。当工作因素和个人其他因素交叉的情况下或者无法判断的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就该职工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例如一汽车修理厂员工修好车后到外面试车,在离厂20公理处发生车祸死亡,厂方事后了解到该职工试车时曾到事发不远处的家中转了一趟,厂方认为是私事且试车不应开到这么远。该职工虽然试车开得太远并到家里去过,但同事证明其经过主管同意外出试车,尽管到过家里,并不改变其履行工作任务的本质。最后被认定为工伤。
同样虽然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内,所受伤害只要是工作因素,同样可认定为工伤。有一案例:业务员在酒店招待客户后醉酒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因为招待客户是业务部人员的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
最近的一个绍兴的案例:一工人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路上被同厂驾驶摩托车的一职工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厂方认为当天该职工提前10分钟下班,违反厂纪厂规未到下班时间。如果准时下班可能不致于发生该起事故。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尚未宣判。笔者认为;该职工是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下班路上发生事故的,下班路上交通事故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与上班工作相联系的,下班可以说是工作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的一部份,提前下班并不必然引发交通事故,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不是职工故意引起的,违反厂纪厂规不是工伤的排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到嘉兴的本起洗车工擅自开车坠落河中死亡案。一般情形下认为洗车工的职责是洗去汽车上的污迹灰尘并没有驾驶汽车远离洗车工作地点的职责,更没有未经客户许可动用客户车辆的权利。因此其行为与工作完成任务无关。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但该汽车是客户交由用人单位暂时保管的,两名工人是利用工作之便利条件驾驶汽车外出致事故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禁止洗车工驾驶客户车辆或者说有容许洗车工驾驶客户汽车离开洗车店的现象。那么可以认为没有明确告知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劳动纪律,员工工作任务职责与禁止从事的活动划分不清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就管理不善承担相应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员工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具有判别是非和危险的能力,但此时员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劳动,其行为受后者的支配指挥,且使用用人单位保管的工作物(汽车)进行活动发生损害后果(包括使本人受害),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未尽告知、禁止的管理责任,相对来说过错更大一些,由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相对来说更公平一些。
总之认定工伤应以工作原因作为首要认定标准,当工作因素与其他因素交织无法弄清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受害者的认定,即认定为工伤。行为人的过失一般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是辅助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当过失行为影响到对行为性质与工作的关系时,才会影响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