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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房屋超期,需承担超期损失

来源:君度 时间:2008/7/18 9:48:01 点击:1215

借用房屋超期,需承担超期损失

 

陆××向××公司借用住宅一套,用于房屋装修期间的过渡用房,并当场书写一份借条,约定借用时间至××年××月××日,但陆××超期未归还该房屋,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绝归还,为此××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空房屋归还给××公司,同时要求承担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本案双方之间的借用房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借用合同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导致出借人给予赔偿,出借人再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等纠纷。针对上述几种情况,笔者对于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一点浅薄的探讨。

    1、对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及时归还原物和赔偿因不及时归还原物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2、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出借人利益,对此借用人对出借人除承担归还原物、赔偿原物价款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由此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可按参照借用物在应归还原物未归还之日至归还或赔偿之日间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惩处借取人恶意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4、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

    5、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6、对出借人因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借人就此损失而又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的应当支持。

本案中,××公司依约将房屋无偿借给陆××使用,但陆××在借房期限届满后却不信守承诺,一直拒绝归还借用的房屋,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以同类地段同类房屋出租的租金来计算。此观点亦得到法院的认可,遂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陆××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归还给××公司;赔偿××公司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