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热点 >> 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

来源:君度 时间:2008/7/18 15:56:45 点击:1255

律师点评

案情  2007年春节前夕,小方因手头缺零用钱,趁奶奶不注意,偷偷拿出了奶奶的存折和身份证。因小方没有身份证,第一次去取钱时被银行拒绝了。

  手上有钱却取不出来,小方很郁闷,跟同学小周商量后,小周答应回家请爸爸老周帮忙。当小周回家跟爸爸讲了后,糊涂的老周居然同意了。

  第二天,他带着两个孩子到银行把钱取了出来。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折户名不同,便产生了疑问。“这是我丈母娘的存折,钱取出来是给孩子读书用的。”老周随口说。

  就这样,从20071月至3月,小方通过老周,先后从存折上取出了1.1万元。为了对老周表示“感谢”,小方还买了一条香烟和一只手机送给了老周。

案发后,因为未满16周岁,小方和小周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而身为成年人的老周则将面临盗窃罪的刑事指控。

  律师点评:存折虽然不是周某直接窃取的,但他明知是窃取的存折还代为取

钱,并从中获利,属于帮助犯,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