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降价后续:业主上门讨要说法
万科刮起的降价风暴后,招来了万科业主的强烈反应,从南到北大批的购房者更是自发组织的退房团直接上门讨要说法。
媒体报道说,在浙江万科南都总部大厅,情绪激动的业主砸坏了不少东西,接待台上醒目的张贴着抗议横幅,会议室也被退房团占领。
几乎所有的业主都铁了心的要求退房,全额退款,不要补偿。
一位业主说:买衣服我每天都能买一件,房子我一辈子就买了一套,一个月的工夫他已损失了20多万,一定要开发商给个说法。
面对日益走低的房价,购房者想着退房了事或者讨回多支付的“冤枉钱”,很多人觉得可以理解。那么,退房容易吗?(签完合同后,什么情况可以退房)? 业主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有的退房团,不但集体退房,还单方通知贷款银行解约,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支持吗?在退房潮涌动楼市的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认真思考,对于人们增强法律意识,维权但要依法进行是有帮助的。
今天的上线律师是来自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的沈煜。
律师点评:业主能否退房主要看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只有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延迟交房、房屋面积不符等法定的或者双方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出现时购房者才能退房,否则,业主无条件的单方解除购房合同是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除了上述法定的退房条件以外,房屋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其他的退房条件,而购房者也只有出现在法定退房条件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满足时,才能退房。所以,购房者应该清楚地认识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违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约时未约定“商品房降价”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购房者就很难以房价作为理由要求为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双方也可以在另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或对原合同的作出变更,例如适当的调整价格等,但这需要合同双方的认可,故购房者因房价下跌要求单方解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