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父子见钱忘义被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今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严某到南湖区新丰镇农业银行门口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此时他发现,ATM机内有一张被遗忘的银行卡,而且,ATM机显示这张卡可以继续取款。随后,严某分7次,顺利地从这张中国邮政储蓄卡中取出7000元钱。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查明,这张被遗忘的银行卡属于一位瞿姓用户。当天,他从该卡中取出1.3万元后将卡遗留在取款机内,卡内尚有余额1.1万元。
对于儿子拿回的这笔“来路不明”的7000元钱,作为父亲的老严并没有立刻让儿子送还,而是将其中的6500元存入自己银行卡中,直到民警找上门,老严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日,南湖区检察院分别以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父子俩提起公诉。
我所律师陈昱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本案,在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陈昱律师认为:“本案中严某提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并非预谋,社会危害性较小。况且其占有的故意是在已经获得钱款控制权后的临时起意,与有预谋的非法占有有所区别,主观恶性小。另,本案被取款的银行卡处于公开营业的ATM机内,且已被输入密码,从技术角度讲,任何人都可以从该卡内取钱而无需采取其他手段。因此,瞿某实际上已经丧失对本案被提取钱款的管理、控制能力,严某因瞿某的前述行为而直接获取了该笔钱款,其秘密窃取的特征不明显。不应以盗窃罪进行追究。“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在判决中予以了采纳。鉴于严某父子俩案发后主动退款,并系初犯,南湖区法院当庭判处严某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老严被判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