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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对已转让财产的权利等问题。

来源:君度 时间:2009/10/9 8:54:26 点击:1749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不当得利诉讼案。案例回放:A某承租B公司的房屋开办浴场,后因经营困难,无力付租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欠交的租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解除租赁合同,以浴场内设备和装修相抵归B公司。后遇拆迁,拆迁对设备和装修和停产的补偿款等30万元,超过当初A某欠交租金和违约金。于是第三人CA某欠款19万元,以债权人的身份,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由,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受理后通知拆迁人D协助冻结B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9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债务人A某与B公司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但在审理阶段中,房屋产权人X与拆迁人D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判决后债务人A某以产权人XB公司及拆迁人D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产权人X归还不当得利30万元及拆迁人D对其中的1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产生如下法律问题:

1B公司是否是处分他人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产权人X与租赁公司B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偿协议(包括原出租房屋各部分的装修补偿中浴场的装修设施)是否有效?产权人X是否取得了出租房屋的全部设施装修的所有权?

2、租赁公司B公司在与A某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其与产权人X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内的装修设施等财产归产权人X是否也应认定为无效。是否有溯及力?

3、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原浴场内的装修设施是恢复归A某还是归第三人C,撤销是撤销解除租赁协议还是其中的以物抵欠款条款,撤销的是全部以物抵欠款条款还是以第三人C的债权为限(即19万元)。

4、法院协助冻结通知时,被冻结财产人B公司并没有可冻结的财产,拆迁人D根据与产权人X的拆迁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后法院撤销判决生效后,出租房屋浴场内的财产恢复为次承租人A某,拆迁人D将该浴场内装修设施补偿给产权人是否有过错。

笔者认为:

第一个问题。本案是产权人将房屋租赁给B公司,B公司再将承租的房屋分别租赁给其他次承租人(包括A某)。B公司与产权人X约定浴场内财产归产权人X,是否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构成无权处分?

        由于B公司与产权人X解除租赁关系时,约定出租区域的装修等附属物归产权人X之前,B公司已经与次承租人A某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设施等归B公司,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不需要进行登记财产,应认为协议签订后B公司取得对浴场内财产的所有权,因此B公司是当时是有权处分的,且双方是有偿的协议。因此B公司与产权人X约定将取得的浴场装修设施归产权人X,产权人XB公司补偿的协议有效。不能以后来的判决,直接否定B公司与产权人X的效力,即使后来B公司丧失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产权人X仍可取得所有权,因为产权人X是善意的有偿的,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由B公司赔偿,与产权人X无关。

第二个问题。租赁公司B公司在与A某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浴场内财产归B公司被撤销后,其与产权人X出租房屋内(包括浴场内)的装修设施等财产归产权人X是否也应认定为无效。是否有溯及力?

法院判决是在产权人XB公司协议之后,没有认定该协议无效,至于协议中的标的物,因后来的判决确认不属于处分人B公司,由于产权人X是有偿善意的,A某不能取回被处分的财产,且财产已经不存在。只能要求处分人B公司赔偿相应的补偿款。

第三个问题。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原浴场内的装修设施是恢复归A某还是归第三人C,撤销是撤销解除租赁协议还是其中的以物抵欠款条款,撤销的是全部以物抵欠款条款还是以第三人C的债权为限(即19万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笔者认为上述规定,1、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判决也是应债权人(第三人C)起诉,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撤销后原债务人的财产,其财产权应由谁行使,从立法本意应当理解为归撤销权人即债权人行使,至少得须到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财产权复归债务人行使,债务人仍可以作损害债权人的处分,失去撤销的本意。2、撤销交易的财产范围是仅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本案即19万元,其他部分仍归B公司。因为虽然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但这是受让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能横加干涉。否则,如果任意扩大撤销交易行为适用范围,将危害交易安全稳定。本案来讲,如果其他条件符合,也应当由撤销权人C再向起诉A某,请求判决返还欠款19万元,判决生效后,请求法院协助执行B公司应当返还A某的财产或拆迁补偿款。而不能向产权人X主张不当得利,因为产权人X是付出对价,合法取得的,没有过错和不当得利。

第四个问题。法院协助冻结通知时,被冻结财产人B公司并没有可冻结的财产,拆迁人D根据与产权人X的拆迁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后法院撤销判决生效后,出租房屋浴场内的财产恢复为次承租人A某,拆迁人D将该浴场内装修设施补偿给产权人是否有过错。

民法上的过错,指是明知或应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侵害他人利益,仍然为之的主观状态。1、协助执行通知送达时B公司在拆迁人D处并没有可冻结的财产,后来也没有,因而无法协助,不存在故意问题。2、拆迁人D支付产权人X补偿款时,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仍有效,未被撤销,退一步讲,因此即使后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