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热点 >> 君度专著


和谐共赢,做大律所业务蛋糕

来源:君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0/8/7 点击:2832

 

                   ——从平衡角度刍议合伙律师事务所利益机制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陈武

[内容提要]律师事务所如何做强做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律所内部三方面关系和矛盾的解决,即合伙律师之间,聘用律师之间,合伙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该三方面的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和整合,利益格局能够平衡和谐,对律所做强做大做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合伙人资源各自使用、无共享,对聘用律师的人力资源少带教,未将其列入后备军,利益关系不平衡、不和谐。律所不应讳言利益,而应主动调整平衡律所内的利益格局,是律所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合伙人为主、聘用律师广泛参与,建构彼此乐于接受的利益机制,符合律师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和谐理念在律所建设中的生动体现。

笔者从地市、县域范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情况和条件出发,探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机制。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资源及利益的三个矛盾  全员共建  和谐共享

            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及利益格局

一、律所资源及利益格局的定义

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主要指的是律师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和业绩资源,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格局,是律所中各主体对资源利用时,形成的资源使用形式和利益分配形式。[1]整合好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优势资源,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律师事务所就能够发展壮大,扩大社会影响,给律师事务所带来直接的效益。律所的管理、文化、形象乃至发展方向等,与合伙人创立律所时的理念密切相关,更与创始理念伴生而来的资源利用及利益格局相辅相成。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律所的资源分配形式和利益格局,是律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律所的经济基础。

从资源的占有主体来看,存在律所的合伙人、聘用律师(含实习律师,以下同)两个相互独立、统一的主体,而合伙人之间、聘用律师之间、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如何协调、整合资源,达成一个高效的资源利用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利益格局,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而律所外部主体的资源、环境,是从属于律所内部关系的,是外因之于内因的关系。解决好律所内部的三方面关系和矛盾,是搞好律所资源及利益格局的前提和首要条件。

二、律所内三方面关系和矛盾及特点

(一)三方面关系和矛盾概述

1、合伙律师及相互关系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和主力,拥有律师事务所大部分的资源,有着较强的专业能力。一般来说,律所的业绩越强,其所拥有的合伙人越多;而合伙人越多,律所的业绩越大。

合伙人的资源利用及利益格局一般有三类:

(1)简单相加式:合伙人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理念,合在一起,

仅是为了自己可以做合伙人,为了不受原事务所的“剥削”[2]。往往每人一个办公室,相互少往来、少合作、不与别人“啰嗦”;自己忙不过来,就自费找个助手做一些文案、程序,或搁置一边,一般不会与其他合伙人合作,怕资源被其他人抢走。律所愿意增加合伙人以分摊成本,不愿意增加、培养青年律师。成本单独核算,办公设备均自费自备自用,故律所对合伙人一般不提供保障。

    此种形式,在现有的律所中占大多数,基本适应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员一般偏少,似“家庭式小作坊”,“小打小闹”,很难形成优势。容易形成小富即安、只求过得去、不求新发展的思想。[3]尤其是青年律师无人培养,较难生存,律所后继乏人。

(2)和平共处式:合伙人之间较为熟悉,谈得来,属朋友合伙

型。均摊或按比例分担律所成本,内部管理比较民主,合伙人之间不争不抢,相互可以帮忙,但合作较少,尤其是核心资源的共享更少。合伙人将办不过来的案件交办给聘用律师或助手。有的律所对合伙人提供一定保障。

    此种形式,在现有的律所中占到一定比例,符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趋势,而做强做大的需求成为推动律所内部进行整合的动力。合伙人的个人形象较好,合伙人数多,律所整体业绩较好。合伙人自给自足,律所业绩增长依靠合伙人个人业绩自然增长及合伙人人数增加;传统业务多,新业务少,合伙人共同开发业务少;青年律师发展空间不大,人员整体趋于老化。

(3)整合分享式:合伙人创所理念较为一致,按专业或资源优

势分享资源和业务,形成一定的律所共同资源;资源不占优势,故开拓新业务多,客户服务深入,对客户需求反应较快;重视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打造;分配上,更多重视共享。合伙人的管理难度大、责任重。

    此种形式,在现有的律所中所占比例小,是对律所发展模式的探索。合伙人数少,比例小,责任重;青年律师比重大,个体能力一般,整体能力较强;公共开支大,律所共同资源比重大,对合伙人提供保障。发展潜力大。

2、聘用律师及相互关系

与合伙人资源利用及利益格局的分类基本相同,聘用律师及相互关系亦作如下三大类分析:

1)简单相加式:聘用律师一般只对带教自己的合伙人负责,甚至收入仅来源于带教合伙人;自创案源少,业务不饱满,空闲时间多。与其他聘用律师合作少,较少共同利益,相互之间容易形成竞争关系。个人有了一些自主案源或执业到一定程度,即有要求加入合伙的愿望,以期自己做主或不被合伙人“剥削”,如得不到满足,即出走另组律所或入伙其他律所。

2)和平共处式:聘用律师一般由律所按合伙人需要引进,主要配合带教合伙人工作,其他合伙人对其培养较少,律所不对聘用律师进行执业规划;与其他聘用律师之间,横向合作不多,和平共处。

3)“整合分享式”:聘用律师为律所统一引入,任何合伙人均有权、有义务对其带教,律所对其执业有一定的规划;有共同的案源,相互之间愿意帮忙协助,所内气氛较融洽。

3、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

1)简单相加式:合伙人与聘用律师并无实质区别,只是与律所分成比例不同,即合伙人、聘用律师分别与律所达成的创收收入的分配比例不同,合伙人的比例一般比聘用律师比例高些,但这个比例只会小于而绝不会达到100%,因为税收、房租、会费等支出必然会占去其收入的一部分;合伙人从聘用律师处一般是得不到收益的,因为这种体制设置之初,就预定了相互之间收益独立核算的原则。因此,其关系一般也仅是共用律所执业证,各自承担基本成本包括会费、办公设施、税费等,共租甚至分开承租办公场所,相互之间很少联络和合作,如果有业务忙不过来,甚至会寻求其他律所律师的帮忙,因为同所律师容易“抢走”自己的业务和案源。合伙人不愿意带教聘用律师,以免“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这种律所中,往往会出现这种现象,有的合伙人或律师业务非常多,从复印、拟写法律文书,到立案、领取传票、开庭、执行,从一般性的离婚、交通事故到复杂一些的建筑、房地产、股权纠纷等各类案件,其本人都亲历亲为,出来进去一个人;而案源少的合伙人、律师,经常则是眼巴巴的看着别人忙,自己有力使不上。

2)和平共处式:合伙人承担律所的一般性成本包括房租、团体会费、公共办公设施等,聘用律师承担个人税收、个人会费等,合伙人承担了聘用律师的一部分成本,如初期的保底工资、社保费用等。因此,聘用律师的人数不会多,与合伙人的比例在11左右,一般不会超过合伙人数量。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扶上马,送一程”,但“不可能马也归你了”。最终,聘用律师往往不是入伙,就是流到他所做合伙人。合伙人的队伍越来越大,聘用律师的比例逐渐减少,形成头重脚轻的格局。律所的业务总量会随着合伙人的增多而增大,但合伙人的感觉是越做越累,平均年龄越来越大,没人帮忙,后继少人。

(二)三方面关系和矛盾的特点

简单相加式及和平共处式,存在很多共同特点,例如:

1、业务增长主要依靠合伙人增加,而合伙人之间资源整合、共享极少,靠内部挖潜增长业务的少,合伙人手头资源和业务能做多少算多少,也就是俗称的“1+12”而不是“1+1>2”。

2、聘用律师的流动性大,后备人才留存少。聘用律师在感到上升空间受到限制,入伙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而这是对律所的一大损伤,人才难以为继。律所中不可能都是合伙人,也没必要都是合伙人,聘用律师也不必然都成为合伙人。聘用律师不是过渡阶段,应成为律所的坚实基础。

3、合作意识淡漠,合作关系少,相互关系较为松散;或突出合伙人个人形象,律所品牌不突出。在该两类律所中,合伙人之间、聘用律师之间、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人人靠自己,事事不靠人”,资源共享、整合更少,形成不了“共成一事”的合伙关系、互帮互助的同事关系,更多时只是名义上的合伙、事实上的“个人独自执业”。

一旦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会形成个别或少数几个合伙人独享律所品牌带来的效益和好处的局面,造成合伙人关系紧张,甚至部分合伙人出走另组新所,律所品牌受到削弱或冲击。

 

利益矛盾的可调和性、合作的可能性

社会上敬畏地称律师为“人精”,意即很精明的人,同时也暗含很计较的味道。很多律师也很享受这一“尊称”。诚然,律师作为法律、规则的精通者,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及与他人权利、义务的界限非常清楚和明确。但律师对于与同事、同行的利益斤斤计较式的“精明”,就无法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只能有一个个“大律师”,而无法打造出律师专业团队,更无法打造出与欧美“公司制”律所相抗衡的品牌律所。

一、利益矛盾的可调和性及合作的可能性

客观讲,将诉讼、非诉讼案件细分成不同价值的区段,按照不同人的特点,进行资源配置,就可将每个案件进行合作。

从进程来分,诉讼案件,可以分为文书草拟、资料整理、立案、文书传递、开庭前准备、质证、代理词发表、调解、意见的沟通、判决的执行等过程,这其中,合伙人可以将办案思路交待给聘用律师,由聘用律师负责文书草拟、资料整理、立案、文书传递、庭前准备等较简单且耗时的过程,合伙人负责检查、督促、修正其工作成果,合伙人负责质证、发表代理词、调解等较重要、复杂的过程,这样,将合伙人的大部分时间可解放出来,并可以同时办理其他案件的重要、复杂部分。非诉讼案件,如项目、顾问单位,包括大量的文书草拟、方案制定、相关部门的协调、文书传递等,也可以采取如诉讼类方式,合伙人或主办律师负责协调等重要、复杂的部分,而将办理思路交待给其他辅助律师,由辅助律师办理文书草拟、文书传递等、耗时的部分。从而实现在一个案件中的分工合作。

从专长来分,亦是相同道理。不论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擅长营销者,联合擅长办理者,由擅长接案者进行品牌营销,由擅长办理者负责展现专业,将案源接到,由擅长办理者为主办,擅长营销者负责沟通和联络,其办理效果一般会好于不擅长办理者但却独自办理该案的效果。

从时间来分,一般来讲,合伙人的事务多,较繁忙,而聘用律师事务少,时间较多。将聘用律师的时间有效利用起来,可以帮助合伙人节省时间,创造更高的价值;而聘用律师也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得到锻炼,从而快速地成长为律所骨干,并成为律所的接班人。

二、悖论的症结。以上划分及合作,容易被理解,在理论上都是可行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却无法进行合作,或者合作的层次很低浅,无法深入。很多个体之间采用简单平衡法,“见面分一半”或一案一谈分成比例,比较尴尬或易伤和气,不易长久。且难从专长考虑,只考虑交情,影响办案效果。收费不多的案件,容易合作;收费多的案件,不愿意合作。关键在于利益的平衡点很难找到,且利益的平衡难于长久和规范化。不是不想合作,是合作难,利益划分难,且有道德风险,将来的利益归属、资源归属都成为合作任一方的难言之隐。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是可以效仿的利益共同体。其关系是法定的,利益是共同的,分工负责,共为家庭。虽然受到非主流思潮的冲击,但毕竟这种关系是最成熟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段时间内,还看不到会有什么社会关系会代替这种关系。这种关系的稳定性,除了人身关系外,最重要的一条,是其财产、利益关系是共同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是一种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的利益关系。

律所中,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比“夫妻关系”可能还要复杂,原因在于,不合作就不易做强做大,而合作了就难于区分利益,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很多律所就采取不合作、自顾自的方式。但这样的合伙人、律师,其执业生涯是不长的,在精力、体力、专长、资源旺盛时,可盛极一时;但到精力、专业水准、学习能力下降时,必然会走下坡路,而彼时他的很多资源又是最丰富的,因不合作,而闲置起来,不能发挥作用。

 

资源及利益平衡点的把握及其规范化

合作开发资源,按专长合理分享利益,并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这是律师同仁都期待的一种资源、利益格局。

在律师发展的初级阶段向中等发达阶段过渡的时期,按资源分配适当优先、按劳分配为必要考虑因素,是两个基本原则。

本部分对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资源和利益平衡进行探讨。因为聘用律师之间的资源、利益平衡,本质上从属于前述两个关系,故在此不再论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bidi-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