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天气好,带着老母亲去理个发本是件愉快的事情,但海宁的赵女士和她93岁的母亲却接连三次吃了“闭门羹”,老人不时叹道:“老了,老了!”作为女儿,赵女士心里真不是滋味:难道因为她老了,就要遭到这种待遇?
一连吃了三次“闭门羹”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几天了,但赵女士心中的疙瘩却始终解不开。前些天,市民赵女士带着93岁的老母亲去海宁市区南苑路上的一家理发店理发,谁知店主却以“本店不给老人理发”为由予以拒绝。
当时赵女士没动气,带着老母亲又来到不远处的另一家理发店,谁知又遭到了婉拒,而这次的理由是“老人碰不起”。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好带着老母亲来到火车站附近,那里有一家理发店她相对熟悉。可谁知又因为相似的原因吃了“闭门羹”。
“母亲本来心情很好,这么一来她就开始闷闷不乐了,不时叹道:‘老了,老了!’”赵女士说,听母亲这么说,她心里真不是滋味,又不知道该怎么安慰她。“我心里也一直犯堵,怎么能这么对待老人,太伤人心了,每个人都会老的。”赵女士说。
老人理发
遭遇“被选择”
作为一名消费者,面对大街上形形色色的理发店,本应该是掌握选择权的一方,但上了年纪的老人想要理个发却遭遇“被选择”。
“能否为家里88岁的老奶奶理发?”昨天,记者随机询问了海宁市区各种档次的理发店10家,其中有3家理发店婉言拒绝。
其他7家理发店都爽快答应,但条件不少:“身体要健康”、“最好能有家人陪同”等。规模较小的理发店几乎都不提供上门服务,而规模较大的理发店虽然愿意提供这项服务,但价格较贵,费用为80元至100元。
一家开在小区内的理发店的店主张女士向记者坦言:“我的小店平时有很多老年人来理发的,但如果碰到年纪很大或者行动不方便的,我也很为难,万一有个闪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看来,赵女士连吃三次“闭门羹”运气有点差,但上了年纪的老年人理发遭遇“被选择”却是事实。
拒绝的理由
究竟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那么,“老人碰不起”这样的理由算正当理由吗?对此,记者也采访了一些市民,反对者说这样的理由当然不合理,有歧视消费者的嫌疑;支持者说理发店的顾虑不无道理,这样的拒绝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最多在道德上要给予谴责。
记者采访了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表示,经营场所对顾客的人身财产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必然也会有一定的权利,理发店拒绝为高龄老人理发是怕老年人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后,家属将他们的责任扩大化,所以干脆丑话说在前,其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社会现象。
那么如果老年人在理发店发生意外,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该律师说,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如果理发店的服务没有问题,老人是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那么理发店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因为理发店操作不当,比如水温过热过冷等原因引发老年人疾病的,那么必然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