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蒋卫宇介绍说,《解答》可以作为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参考性意见。《解答》主要针对23个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参考性的意见。“比如在施工现场,员工的身份非常复杂。现实中因为一个项目经理、一个监理人员、一个现场工程师的乱作为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导致工程不能完工、企业垮台的情形,并不鲜见。《解答》明确了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明确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解答》中,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和认定标准问题有了相关建议,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职员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既非公司员工,公司也未在各方面予以支持,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
“黑白合同”究竟以谁为准?所谓“黑合同”,指的是未经登记备案却实际履行的合同;而“白合同”指的是通过招投标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解答》认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但是如果通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招投标,那么,“白合同”也无效;如果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黑白”两份合同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