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热点 >> 君度专著


浅议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来源:君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5/13 点击:3987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沈 煜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浙江是一个中小企业大省,但目前我省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度不够,拥有量少,维权意识较差,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给浙江活跃的民营经济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企业转型创新迫在眉睫。中小企业以创新谋求华丽转身必需根据其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

关键词:中小企业  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浙江省是一个中小企业大省,目前全省中小企业有260多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占全国总数的8%左右。浙江省中小企业的产值贡献率、就业贡献率分别占全省的80%90%以上;制造业税收贡献率和外贸出口贡献率分别达到85%82%[1]其在扩大就业、提供社会服务、推动科技发展、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浙江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和重要支柱。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一种关键武器,中小企业具有资金少、筹资能力弱、经营规模小等弱势。如何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创新,创造知识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是中小企业克服其弱势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以便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浙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

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一个企业竞争实力的大小,而浙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相当少。以商标为例,浙江不管是注册商标总量还是国际商标注册量都是全国第一,根据浙江省工商局2010年发布的《浙江省商标品牌发展报告》显示,截止目前,浙江累计注册商标41.64万件,占全国注册商标总量的十分之一,位居全国第一。[2]而浙江各类中小企业就有260多万家,平均1家企业才拥有0.16个注册商标,何况很多大企业一个企业就拥有几千个商标,如吉利集团,一个企业就拥有1800件国际注册商标。一些知名企业如娃哈哈为了保护企业权益,全类注册自己的商标。可见,尽管浙江注册商标排名全国第一,但浙江中小企业对注册商标的拥有量是非常少的。就中小企业对专利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2009年浙江省共取得授权专利79945件,其中发明专利4818件,仅占专利总数的6%,实用新型专利25295件,占专利总数的31.6%,外观设计专利49832件,占专利总数的62.3%,在这些专利中,企业作为专利权主体的只有20474件,占全部专利的25.6%,而且大部分为大企业所拥有。这组数据说明,浙江中小企业专利拥有量少,而且技术含量不高,94%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程度低

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是指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商品化、规模化生产或规模化应用,使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不管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含量有多高,也不管其自身价值有多大,必须将其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才能得以体现。但是当前浙江省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总体情况还很不乐观,其产业化水平明显偏低,产业化环境亟待改善。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在10%15%上下浮动,根据浙江省科协公布的《2009年浙江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近三年,浙江省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用于生产的项目数,人均仅为09,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用于生产项目数为13.4%,低于2008年全国平均水平。[3]与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达70%80%的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成果转化率低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大大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三)知识产权纠纷呈急剧上升趋势,涉诉企业应诉能力差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03年开始至2008,浙江知识产权案大致是以每年25%的速度在增加。而2009年急剧增长,全省共新收和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分别为2838件和2598件,与2008年相比,其对应增长的比率为73.68%53.36%[4]案件主要是假冒商标或盗版方面,其被告本身大都是小打小闹型的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价格也低。同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到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464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的119件增加了74%。其中大部分都是浙江民企与国际知名公司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的公司。在这些涉外案件中,7件涉外案件,只有1件浙江民企是原告,其他都是作为被告的。而且这些企业一旦遇到纠纷大多不能积极应对,国外公司胜诉率在95%以上,2008年甚至达到99.07%[5]侵权与被侵权现象的增加,严重影响到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二、浙江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意识方面

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我省中小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创新成果的观念还不够成熟,许多创新成果没有及时申请法律保护。曾有企业误认为,只要其开发的新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进行了成果鉴定,企业就对该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再如,有的企业在接受外方带有研发性的订单后,往往直接将样品甚至设计图纸一并寄给外方,以争取进行批量生产,结果外方将上述技术申请了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反而起诉研发方专利侵权。还有的企业认为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使用,既可节约申请专利的时间,又可处在保密状态,又具有排它专有性。但不少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有许多要件的规定,在起诉对方侵权时,根本就说不清自己的秘密点所在。或该所谓的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完全可以解密,结果将自己的研发成果拱手让人。

2、“贴牌生产”阻碍自有品牌树立。“贴牌生产”虽然使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搭车进入市场,在短期内积聚了大量资本,但企业发展的主动权终究掌握在他人手中,表面繁荣的背后是企业自主开拓和创新能力的贫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原动力不足。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贴牌生产”不仅难以树立自身的品牌,还很容易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此,中小企业谋求长远发展必须要在贴牌中学会创牌,精于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学习他人在标准控制、质量管理、产品设计、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打造自己的品牌,提升自主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认可度。[6]

3、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据统计,近几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量接近全国的1/10,其中专利权纠纷占全国案件总量的16%,商标权纠纷占全国案件总量的13%。在这些案件中,涉诉的浙江企业多数被控侵权,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浙江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仍相当淡薄。与此同时,浙江企业在国外被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也相当高。由此可见,不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浙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二)开发方面

1、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据抽样调查,浙江省80%的民营企业没有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更新周期两年以上的占55%左右。自1990年以来,浙江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量的比重一直在10%左右徘徊,而全国平均水平在30%左右;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专利授权量的比重更低,约2%,全国平均水平在10%左右。2005年浙江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量的15.68%,全国平均水平是37.4%。200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只有5.82%,全国平均水平是24.9%。同样,在专利诉讼领域,据我们对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4年期间审结的747件专利权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涉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纠纷仅59件,占7.90%;实用新型专利纠纷196件,占26.24%;外观设计专利纠纷492 件,占65.86%。发明专利权拥有的比例明显偏低的现象表明浙江省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不高。[7]

2、情报信息工作忽视。对专利权和商标权信息的检索,是企业科学决策的必要工作。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去开发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成果的90%以上都是专利技术,都能够通过查询专利信息得到。如果在技术创新、研发新产品的各个环节都运用好专利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够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并且可以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劳动,这足以说明信息检索的重要性。[8]而浙江的中小企业并多数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未建立专门的信息机构,在技术开发前没有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导致企业技术开发起点低、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有的企业进行的所谓创新工作,无非是利用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机制,申请别人早已申请的相同专利从而造成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更有甚者因为信息的不畅通而会产生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因此,信息不畅是浙江省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转化程度低和知识产权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

3、保护体系不够完善。企业从产品研发到包装设计,从服务提供到市场销售,从许可使用到产品销售的过程,经常要使用和创造大量的知识产权。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的企业存在只注重专利保护而忽视其他知识产权的“偏科现象”,这与浙江省企业大部分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有关。此外,浙江省企业到国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的权利意识还很欠缺,往往被国外竞争对手先行申请专利或抢注了商标后,被控侵权。[9]

4、技术引进有些盲从。有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尤其是与外方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作为投资方式,但企业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具体评估。中方往往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及谈判技巧,糊里糊涂就签署协议,花了钱却没有得到先进的技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5、权属约定不够明确。在企业与个人所发生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大量的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权归属纠纷、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权属纠纷,以及在合作或者委托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

6、产权流失时有发生。在许多企业在处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关系上,处理方式不够合理。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只限定了竞业禁止,但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有的企业根本就不知何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该怎样保护;有的企业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认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却说不出秘密点所在,导致技术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损害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三)经营方面

1、实施比例还不够高。从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权利人虽然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但却并未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活动中实施知识产权,而仅将知识产权作为阻止他人竞争的手段,甚至妨碍了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有的当事人注册商标后用于囤积,待别人使用该商标时马上提起侵权诉讼,通过诉讼而不是正常的使用获取经济价值;有的当事人申请专利后不积极实施,将其束之高阁,坐等他人侵权,期望通过侵权解决程序来获得高额赔偿,或以诉讼相威胁,以期获得可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用,或通过诉讼达到转让专利的目的。

2、产权收益尚不明显。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调查,在363家企业2238项自主开发的专利中,转让他人的仅为4项,转让收入4万元;许可他人的仅8项,许可收入30万元。浙江省企业专利转让、许可数量不多,收益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流通渠道不畅的客观现实。

3、融资功能发挥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动态资产担保不够重视等原因,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企业也尚未认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这一新型的担保融资形式,往往只能凭自己的资本原始积累来从事经营活动,这无疑限制了不少中小企业的研发能力。一些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虽然掌握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由于资金缺乏,有时并不能解决好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功能,积极促进银企合作,促进金融资本、知识资本与产椅资本相融合,激活知识产权价值,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价值的闲置和浪费。[10]

(四)涉诉方面

1、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意识不强。据调查,当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被侵权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首先通过行政执法部门寻求救济,而不是司法救济。例如,2004年至200510月,全省工商管理机关共处理各类商标违法纠纷10323件,但同期浙江省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仅为235件,不到3%。企业不愿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有着主动性特点,可以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司法审判的被动性特点则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侵权的相关证据,否则面临败诉危险。其次,就时间来说,快捷的行政执法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制止侵权行为,而诉讼程序相当于其他途径来说需花费更长的时间。另外,我国传统的官本位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的积极性。

2、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成本较高。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门化特点,这种特点不仅源于各有特点的知识产权实体法,而且也体现在诉讼程序中,诸如管辖、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等。尤其是中小企业面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国际诉讼成本巨大,很多企业根本无力应对。因此,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面前望而却步,忍气吞声,任侵权行为继续下去,消极应对或者不得不另辟蹊径。

3、不注重综合运用新的执法措施。在申请采取综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上,浙江省企业存在明显不足。最典型的是,至2005年底,浙江省人民法院受理的6件诉前禁令案件中,5件是由外国权利人提起的。

此外,目前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还存在保护力度不够平衡、案件审理期限偏长、执法措施运用不足、经济赔偿数额偏低等问题。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外部法律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与技术创新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可以说,关于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尽管我国技术创新立法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没有专门的技术创新法。同时,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一些亟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风险投资、基础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其次,现有科技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不便于实施和检查监督。我国的科技立法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和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三,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此外,在我国科技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

根据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经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网上著作权保护、网上域名保护、网上软件保护、网上反不正当竞争和网上反侵权措施等。

2、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技术创新离不开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进入和退出的核心是企业股权的交换,企业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确立这种安排的法律地位则是实现股权交换不可缺少的基础。目前<公司法>正在进一步修改之中,试图打破一些限制企业技术创新的落后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问题;申请上市公司股本要求过高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低的问题;注册资本实缴制问题;公司上市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等。

3、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考虑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法》(名称暂定),就技术创新的主体、RD经费投入、RD机构、技术创新的风险保障、技术创新的战略计划、技术创新成果的转让和使用、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各种支持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

4、进一步完善鼓励在高技术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这类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投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资金投向,规范政策的执行。中国目前正在起草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为企业孵化和技术创新提供启动资本。

5、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开辟新的直接融资的渠道。有关中国创业板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等正在紧锣密鼓之中,即将于明年上半年前推出,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和风险资本退出的途径。

6、中国的资本市场在入世后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开辟引资新渠道的法律、法规也在起草过程中。其中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关系最密切的将是海外风险资本将有更多的合法渠道进入中国,投资于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的技术。[11]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内部法律保障措施

企业自主创新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人才、技术、资金。运用法律手段有助于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1、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活人才创造力的法律保障

保证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因素是人才,所以人才是企业未来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核心问题。人才流动的基本规律是向待遇好、有发展前景的地方流,因为人都是受利益驱动的。每个人的行动都是为自己的,怎样才能使每个人在为自己的同时又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呢?就应有很好的内部激励机制。简单地说,你给老板赚的钱越多,你得到的也越多,这是正相关。这就是为什么在西方,经理拿工资、红利还不够,最后还要拿股票期权。

运用股权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和约束具有长效性。各类股权设置与约束的主要方式有:

1)鼓励人才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折股(20%-35%甚至更高);

2)实际出资者将其部分股权赠送给对项目或公司运作将起重要作用的经营者及技术股干;

3)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具有四大功能:激励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减少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促进稳健经营;

既然有利益激励,与此同时必然会有责任约束,即:

1)经营者及技术股干对公司机密的保密责任

2)对技术升级任务的责任;

3)对公司制定的经营计划及利润目标的完成责任等等。

一旦出现不能按约履行的情况,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且所获赠的各种形式的股权一般将都不得实现。上述各类股权的设定除一般股权外,均是各股东达成的协议章程中加以规定,并由公司与经营管理者的《聘用协议》中体现出来。因为上述股权设置中有些全新的股权概念,所以在实际运作中一定要注意考虑到问题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保证各类股权设置能达到最初的目标。

2、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跨法律、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种综合性的法权和无形财产[12],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具有复合性和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由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将其置于企业的核心管理层内,全面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包括收集、分析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负责本企业商标、专利的及时申请以及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取得;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的实施方案,使知识产权快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和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积极预防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必然要防范风险,一方面当然是项目甄别,要对所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地科学地考察;另一方面作为项目投资的双方一定要通过协议将项目投资中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界定,尽量将各种风险纳入控制的限度内。在此前提下以下的条款是很重要的:1、作为技术方应对其项目计划书中的技术排他的权属负有的保证责任;2、技术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项目商业计划书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尤其及效益测算的真实性。3、投资方负有严格按约注资的义务,一旦出现因资金不能按期到位而影响项目的进行乃至整个结果时,投资方因承担相应责任;4、对特定项目的不确定的市场因素导致的风险,投资双方应按一定比例承担;5、一旦项目出现失败的可能时,投资双方应负有责任尽量减少损失;6、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因为风险投资项目的特殊性,要明确投资双方即技术方与资金方对于剩于资产的分配原则等等条款。只有对以上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界定,才可能将未来的风险放置于一种相对可以把握的范围,进而减少投资风险。

3、技术创新中的资金运作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风险资金。风险资金确立了撤出机制后才有可能进入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撤出是指投资者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风险投资的撤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

1)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国家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

2)股权回购是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的行为。企业要完成该回购行为往往要得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的支持,在这方面实现的环境并不是最有利,往往取决于回购企业是否真有实力。

3)境内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

4)境外创业板股票市场上市。境外创业板股票市场也是可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

上述风险资本的撤出将在项目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项目公司与投资人之间及项目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股东之间发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股权撤出价格比,撤出股权支付方式,撤出后有关权利,义务的界定,这些将在相应的协议中规定。至于通过股票市场撤出的风险资本,自然遵循其所上市的股票市场的规定来操作。[13]

正如前面说到过,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及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是风险资本撤出的非常重要的渠道。那么拟议中的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上市在法律上将会有哪些突破呢?首先,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上市对象是新兴的有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其次,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得到放宽。再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流通性要大大强于主板市场。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板的风险控制也设定了些措施,如建立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即指定由主承销商在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当年和此后二年内进行上市辅导与审核,确保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动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同时要求主业连续和管理层稳定,严格信息披露标准等等。从有关方面提供的探讨性的方案可以看出,相对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定条件有较大的放宽,这样有利于更多的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同时创业投资资本也找到了退出的渠道。

四、律师在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是企业对人才、技术和资本的综合运用,涉及到大量的交易行为。作为实业投资者,引进人才是一种交易,资金融通是一种交易,委托技术开发、购买技术、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使用等都是交易行为;作为风险投资者,以高风险的投入换取高回报的收益,整个过程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交易行为联结起来的,而且每个交易行为都涉及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职业管理者(企业家),接受股东委托从事管理就是一种交易行为,接受委托后的代理行为,绝大部分也是交易行为;作为一个技术人才,则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创新能力来换取报酬或换取股权,其中也涉及到诸多交易关系。而交易实质上是不同资源的互换,并且在资源互换中增值和获益。因此,为了保证这种增值和获益,需要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以契约或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干预主义正为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所替代。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交往过程中,约定优先原则已替代法律优先原则。[14]因此,如何在契约和合同的约定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各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一)市场主体将创新成果转化成为自主知识产权,需要经过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综合运用科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再创造过程。实践表明,市场主体单纯依靠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不如委托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更为完备和高效。特别是具有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验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为市场主体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类型,促使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高质量自主知识产权,防止因知识产权创设阶段的瑕疵,留下日后可能出现纠纷的隐患。[15]

(二)利用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市场主体形成并有效运作起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实施自身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需求。包括: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有选择性、针对性的形成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的保护体系,全方位的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成果;综合应用实施、转让、许可、入股、质押等手段,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

(三)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供的各种服务,是促进创新成果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进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方式。律师协助有关企事业单位办理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法律事务,审查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合同等,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

(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正当行使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无论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应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都需要有娴熟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具备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通过律师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和调解等法律服务,依法打击和节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五)律师在代表当事人依法维权或合法抗辩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方法传递给客户,使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尊重知识,遵守规则,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律师走出国门,通过积极投入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同时,还可以通过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研究、探讨和制定,从企业当事人的角度表达心声,更容易被理解和认同,从而促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参考书目:

1、甘小虎:《浙江七成小企业靠民间信贷维持》,《浙江在线》,2010915

2、童静宜,吴显,沈燕:《浙江累计注册商标达41.64万余件居全国第一》,《中国新闻网》,2010526

3、文林:《第二次浙江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各级领导重视科技工作科技工作者幸福感较高》,《今日科技》,2010年第6期;

4、张兴平,王华卫,叶建良:《浙江知识产权纠纷案去年猛增七成与金融危机有关》,《新华网》,201048

5、张兴平,孙自鸣:《浙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多》,》《杭州网》,2009417

6、童兆洪、周根才、郑菊红、方双复、高毅龙:《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浙江法院网》,200666

7、秦杉,王亚斌:《玉溪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8、史建三:《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线》,201061

9、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版;

10、程玉伟:《浅论律师在示范区自主创新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安徽律师网》,2010109



[1] 甘小虎:《浙江七成小企业靠民间信贷维持》,《浙江在线》,2010915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zhejiang/2010-09-15/content_872379.html

[2] 童静宜,吴显,沈燕:《浙江累计注册商标达41.64万余件居全国第一》,《中国新闻网》,2010526http://news.hexun.com/2010-05-26/123811132.html

[3] 文林:《第二次浙江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各级领导重视科技工作科技工作者幸福感较高》,《今日科技》,2010年第6

[4] 张兴平,王华卫,叶建良:《浙江知识产权纠纷案去年猛增七成与金融危机有关》,《新华网》,201048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10-04/08/content_19459012.htm

[5] 张兴平,孙自鸣:《浙江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逐年增多》,》《杭州网》,2009417http://active.zgjrw.com/News/2009417/ZJ%20Finance%20Net/162535032800.html

[6] 童兆洪、周根才、郑菊红、方双复、高毅龙:《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浙江法院网》,200666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39/20060621000047.html

[7]童兆洪、周根才、郑菊红、方双复、高毅龙:《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浙江法院网》,200666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39/20060621000047.html

[8] 秦杉,王亚斌:《玉溪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

[9]童兆洪、周根才、郑菊红、方双复、高毅龙:《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浙江法院网》,200666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39/20060621000047.html

[10]童兆洪、周根才、郑菊红、方双复、高毅龙:《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浙江法院网》,200666http://www.zjcourt.cn/content/20060320000039/20060621000047.html

[11] 史建三:《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线》,201061http://www.iamiplawyer.com/fangchan/zhuanlilvshiwenda/350.html

[12]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3

[13]史建三:《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线》,201061http://www.iamiplawyer.com/fangchan/zhuanlilvshiwenda/350.html

[14]史建三:《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在线》,201061http://www.iamiplawyer.com/fangchan/zhuanlilvshiwenda/350.html

[15]程玉伟:《浅论律师在示范区自主创新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安徽律师网》,2010109http://www.ahlawyer.com.cn/show_new.aspx?id=1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