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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期房交付前的保费选择沉默

来源:君度 时间:2007/5/29 8:45:39 点击:1245

新闻回放
桐乡消费者拿到退保费
     桐乡市崇福镇的袁某2006年1月交了房贷险费用2135元,保险期限共15年。
     但袁某于2007年3月19日全部还清贷款时,房地产权证却仍未取得,为此袁某于3月21日向桐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退还不应缴的保险费。
      桐乡市消协分别与保险公司、桐乡市保险行业协会、桐乡市房协多次交涉,最终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了保险费2135元。
      交了保费保险公司却不担责,致使房贷险出现了空白期,让投保人多花了冤枉钱。此事经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披露(详见本报4月27日B1版)之后,不少读者来电反映遭遇了同样的“陷阱”。对此,开展此项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又是如何看待?导报记者日前专门进行了采访。

保险公司——“空白期”可以不收费
      在采访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感觉自己很“冤枉”。他们强调:保险期间是约定的,保险公司不会强制要求。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保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客户提前还贷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对提前的年数可以按约定退还保费;而如果银行最终没有放贷的话,可以全额退给客户。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部的彭经理也道了苦衷:“房贷险的投保,还牵涉到银行和贷款人,按照当时的通行做法,如果你不办保险,银行就不会贷款给你。而对于我们来说,你想在拿到房子之时再计算保费,那也是可以的。但银行方面是否同意这么做,我们不太好说。”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业务管理部杜经理也表示,保险期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然而,当导报记者提及投保人能否就已经交付的“空白期”保费请求退还时,上述保险公司均避而不答,选择了沉默。


记者暗访——业务介绍依然我行我素
      尽管面对记者,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都表示,保险期间的起算是双方约定的。但是导报记者与这些公司的“窗口部门”接触时,得到的却是另一种说法。
       永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服务电话的一位接线小姐表示,房贷险一般都是从银行房贷发放之时开始计算的。
       记者还以客户的身份在数家保险公司的营业厅“串门”,相关人员均表示,投保期限从投保之日起开始计算,他们并没有告知有关“空白期”的情况。
      对于存在的“空白期”问题,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陈武律师认为,尽管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和投保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但事实上却未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空白期”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该明确告诉另一方相关信息,否则就明显不公平了。”陈武律师说。


专家说法——多收的保险费应退还
    “保险合同什么时候开始,其实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要双方约定即可。但是约定的保险期间必须体现公平对等的原则,约定的保险期间必须是一方交纳保费、另一方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一方交纳保费而另一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就不合理了。”省人大从事立法研究的卢处长表示。
       “空白期”多收的保险费是否该退?“从合同公平的角度来看,没有尽到保险义务而多收取的钱,应该退回给消费者。”曾参加过全省保险行业格式合同审查的省社科院副研究员王海明说。

 (文章来源:浙江市场导报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