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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个人房产开发

来源:君度 时间:2007/7/25 10:16:04 点击:1214

谁来监管个人房产开发

   本报讯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属违法,而日前秀洲区王江泾的杨某等四人却以个人名义取得了房产开发的合法手续以及相应的产权证,并进行了市场交易(详见本报昨日二版)。杨某等人的行为到底是钻了法律空子还是违法?昨天,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虽然意见不一,但却有一个共识:该案暴露出了市场行为先行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

    不给办,就是行政不作为

    “杨某等四人通过竞买土地取得国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后房子通过了竣工验收,在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予以禁止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不给其办理相应产权证。”市规划与建设局房管处产权科王科长告诉记者,如果不给予办理产权证就是行政不作为。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的郭处长告诉记者,杨某所建的商住楼属于自建房,而自建房没有规定不可以进行产权分割,所以杨某办好了81份产权证后,为其办理土地证也是顺理成章的。他说,杨某按照合法程序走完了从竞买土地到建商住楼验收合格的全过程,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处置自己的房子。

    管理上存在“真空”

    “其实这是目前房产开发管理上的一个空白地带。”市房管处高级工程师蒋汉荣说,杨某的前期建房行为过程合法,但也的确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要件,因其整个过程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突出体现在杨某等人并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载体,这也暴露出了自然人竞买土地后,职能部门对土地开发“纵深”管理上的薄弱。

    市地税局契税中心主任鲁国才认为,目前的情况下,杨某的转让行为因其房子取得产权证未满五年,要按评估价格的5%交纳全额营业税。但他同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杨某建好商住楼后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而取得上市交易的合法手续。

    法律滞后产生“碰撞”

    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的陈武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杨某的转让和出租是合法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对其立案调查,是市场先行行为与法律滞后产生的“法律真空”之间的碰撞。他认为,既然土地市场放开,允许自然人竞拍并合法取得使用权,后续发生的行为只要合法就不应被阻止。

嘉兴学院管理学院的吴兴路教授认为,杨某等在所有程序都合法的前提下遭到工商部门立案调查,那么一定是其在某个环节上出现了违反政策的做法。他指出,职能部门一般以规范性文件、办法等作为具体操作准则,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大法,而工商执法部门正是据此认定杨某等人的行为违法。在法律相互碰撞时,“小法”当然要服从于“大法”,但问题是谁来监管这种个人从事房产开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