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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来源:毕珊珊 时间:2010/11/22 点击:1970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最近发生的“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赔偿中即以同一标准进行赔偿。

    “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赔偿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次性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非本市户籍遇难人员和本市户籍遇难人员将按照同样标准处理。这使得在本次事故中每位遇难人员都将获得同等赔偿,而不区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