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灯使用不当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最近温州交警就一起晚上会车没有变换大灯造成交通事故,认定因使用灯光不当,间接造成事故的驾驶员余某也要承担责任。
2008年8月9日晚面包车驾驶员程某在104国道仰义沿江工业区路段时,驾驶员金某驾驶中型货车对面开来,两车车距不断缩短,金某在距面包车150米外没有及时将灯光改为近光灯,强烈的灯光让程某直晃眼,而程某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减速靠右行驶,撞上了正在横穿马路的张某,致使张某摔向左侧,被对向驶来的中型货车左侧车轮碾压,张某当场丧命。事后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承担主要责任,金某及张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因为对车辆灯光使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离相对方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该起事故正驾驶员违法使用灯光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交警认定违法使用灯光的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该判决也告诉我们:现代社会人们在同一平面上生活,人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恰当而有限度地行驶自己的权利,享受自由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只能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避免害人又害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