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雨夜天气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突遇枯树倒地,紧急刹车后摩托车仍向前滑行,导致车毁人亡。遇到如此天灾人祸,受害人亲属是自认倒霉,还是能向有关位责任人主张赔偿?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了受害人亲属一个明白,终审判决园林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225452元,维护了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26日0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该路段管理人为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突遇路东侧一枯树倒下并将路旁低压照明电线(产权人是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压断,枯树和照明线缠绕在一起横跨路面,马某某紧急刹车仍不能制动摩托车,致使车辆侧翻,马某某摔倒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值夜间,起风下雨,闪电打雷,以上自然现象导致生长于道路东侧路外2米的枯树倒向路面并压断路东的路灯供电线路,在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形成障碍,并与驾驶人、车辆接触碰刮,导致车辆损坏,马某某死亡的后果,系不可抗力,属意外交通事故,马某某无责任。
法院认为,城市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本案事故地段位于市区台江路范围内,倾倒树木距路边2米,属于城市道路绿地,故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是倾倒树木的管理人,对因树木倾倒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低压照明线路的产权人,对路旁有倾倒危险的枯树没有及时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清理,导致枯树倾倒压断低压照明线形成路面障碍,对本起事故致人损害也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雨夜天气,受害人马某某应谨慎驾驶摩托车,根据环境条件将行驶速度控制在能及时制动的范围内。在案证据表明马某某虽然发现路面异常,但未能及时制动行驶车辆,从而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表明其驾驶车辆超过了根据当时的环境条件能及时控制的范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确定赔偿义务人即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共同承担50%责任。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