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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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来源:倪詹峰 | 时间:2011/6/22 | 点击:1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