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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时尚未成年 巧论证尽心维权

来源: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2/6/1 点击:2850

                  作者:韩怀庆、姚宏伟  

被告人罗鹏(化名),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20119月初至10月上旬期间,其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工作单位的财物,先后作案3起,价值21500余元,属数额巨大。罗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刑法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201231,检察院依法对罗鹏提起公诉。由于家庭生活贫困,罗鹏无力聘请律师,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秀洲区人民法院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立即指派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倪詹峰、钱振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展开庭审辩护的准备工作。在查阅案卷材料时,他们发现被告人罗鹏在侦查阶段就其年龄问题提出过异议,为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骨龄鉴定。经过认真细致地审查,两位律师认为鉴定结论并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当时罗鹏极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如果推断成立,那么检察机关以成年人的身份对其提起公诉,在定罪量刑上将会造成很大偏差。倪詹峰、钱振林律师怀着强烈的责任心赶到嘉兴市看守所会见罗鹏,重点就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为寻求更有力的证据,两位律师又联系罗鹏的家人,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并请求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庭审过程中,倪詹峰、钱振林律师发表了观点鲜明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罗鹏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虚报了孩子的年龄,罗鹏真实出生日期为农历1993年腊月初十,属鸡,所对应的公历日期为1994121。骨龄鉴定结论中被告人罗鹏的年龄为17.5-19.5周岁,而根据被告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19911210测算,到其第一次参与盗窃时(以201191计),罗鹏的年龄为19.74周岁;若以该出生日期计算至骨龄鉴定之日,罗鹏的年龄为19.96周岁。两种计算结果均在鉴定结论年龄范围之外。而从被告人罗鹏自述真实的出生日期1994121起算却与司法鉴定结果相一致,这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话是可信的。二、被告人罗鹏为从犯。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仅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三、被告人罗鹏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鉴于上述情节,本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予以轻判。

2012413,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倪詹峰、钱振林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严密,法理并重,被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罗鹏为此得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