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怀庆、姚宏伟
被告人罗鹏(化名),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2011年9月初至10月上旬期间,其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工作单位的财物,先后作案3起,价值21500余元,属数额巨大。罗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刑法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立即指派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倪詹峰、钱振林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两名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展开庭审辩护的准备工作。在查阅案卷材料时,他们发现被告人罗鹏在侦查阶段就其年龄问题提出过异议,为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骨龄鉴定。经过认真细致地审查,两位律师认为鉴定结论并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当时罗鹏极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如果推断成立,那么检察机关以成年人的身份对其提起公诉,在定罪量刑上将会造成很大偏差。倪詹峰、钱振林律师怀着强烈的责任心赶到嘉兴市看守所会见罗鹏,重点就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为寻求更有力的证据,两位律师又联系罗鹏的家人,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并请求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
庭审过程中,倪詹峰、钱振林律师发表了观点鲜明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罗鹏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而虚报了孩子的年龄,罗鹏真实出生日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