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最新法规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明确仅三类岗位可劳务派遣

来源: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7/6 点击:1282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为回避《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义务方面的规定,缩减用工成本,大量使用派遣工、临时工,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主要修改其中四条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款,其余条款未做任何改动。

修正案草案1、明确了适用劳务派遣的三种岗位。

临时性岗位禁超6个月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现行《劳动合同法》做出上述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未明确限定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一些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

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仅适用于“三性”岗位,即“临时工”只能出现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同时对每一类岗位,做出了“名词解释”。“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限定了替代条件,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约定薪酬须符合“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多数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社保标准和分配办法。

《劳动合同法》已规定“同工同酬”,修正案草案补充规定,“劳动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即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的薪酬,须符合“同工同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