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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君度律师事务所 沈思瑶 时间:2017/12/1

     2017年11月22日下午,朝阳区红黄蓝北京新天地幼儿园的8位幼儿园家长向派出所报警,举报其孩子在红黄蓝疑似被虐待,被针扎、喂食白色不明药片、褐色药浆及脱光衣服罚站、关小黑屋等等情形,随后警方到达现场,对疑似被虐待的8个孩子进行验伤,法医证明其为针扎伤口,现具体验伤报告尚未出具。

11月24日,红黄蓝教育机构发布声明称,目前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案老师暂停职务,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红黄蓝虐童事件,教育部也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回应,并已责成地方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调查。教育部要求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要求按照《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对一切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严肃查处。

经11月28日《人民日报》的最新报道:经公安机关调查,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女,22岁,河北省人)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员罪,现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针对网传涉事幼儿园“群体猥亵幼童”等内容,经查,系刘某(女,31岁,北京市人)、李某某(女,29岁,河北省人)二人编造传播。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经被行政拘留,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并于26日在微博公开致歉。针对涉事幼儿家长苟某所言在园内被喂食药片及涉事女童家长赵某某发表的“爷爷医生,叔叔医生,脱光衣物检查身体”的言论系其编造。上述案件将由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因现在官方的机构尚未对上述事项的事实情况作出基本的阐述,也未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故无论上述言论是否确实,笔者将对本案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的责任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2017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红黄蓝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显然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8条法律规定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教育机构等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不承担责任,若无法证明,则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内部的人身损害的,则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所谓来自内部的伤害是指:(1)来自幼儿园教职员工的伤害(比如被幼师、保育员殴打、被幼儿园聘用的厨师、会计等后勤人员殴打);(2)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责任受到的伤害(比如孩子出于无人照管的情况下碰伤);(3)由于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购置了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导致孩子受伤(比如幼儿园购置的椅子质量不合格,孩子在使用的时候摔伤);(4)幼儿园提供给孩子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出现问题导致孩子受到伤害;(5)来自其他孩子的伤害。

故若此案查证属实,则家长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对红黄蓝教育机构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处并非是针对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伤害、虐待孩子专设条款,仅是对于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因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为轻伤及以上,而轻伤的认定依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当同样的伤情发生在成人和孩子的身上,所遭受的伤害程度存在显著差别,生理与心理的伤害也因认知而存在不同,故若红黄蓝案件中对孩子的伤害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中轻伤及以上,则对相关人员的惩处可能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张民事责任赔偿和行政责任。

从红黄蓝事件出发,民众从红黄蓝教职工作人员的行为分析显然属于对孩子的虐待,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虐待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即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职责的人,但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之后,教师虐待学生可依法出发,且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此罪的定罪量刑过轻,若红黄蓝网传事实确为客观事实,则依照虐待罪进行定罪处罚过轻。若依据故意伤害罪对教职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其伤害行为若未达到轻伤的标准,则难以按照该罪进行定罪处罚。同理,猥亵儿童罪、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较为严格,若无相应确实的证据,实在难以认定。

红黄蓝事件爆发后,一时间民愤众起,网上舆论纷纷,各个媒体均对上述事件的最新消息实时跟踪。近期虐童事件的不断崛起,也让法律学者意识到或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针对现有的法律,均认为侵害儿童入罪的两个标准亟需改变:其一为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上述伤害的标准建立之初就以成人为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若以成年人的标准同样界定,则伤害的程度显然更大,此处的标准显然存在不公平之处;其二为精神损害赔偿,针对未成年人而言,若其年幼时经受虐待伤害,对其心理势必会带来不可逆的影响,且该影响会对其未来的性格、成长产生阴影,相较于成年人,其所经受的心理伤害更大、更久,故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基础应低于一般标准,限额应高于一般标准。

此次事件引发了对韩国《素媛》电影及幕后的推动力的广泛关注,韩国正是因为“素媛”案件的真实存在,出台了“化学阉割”的法案,而面对过去到现在层出不穷的虐童案,希望中国的法制也能逐步发展进步。